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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1-20    点击:

吉林医药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根据《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教育公租房建设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公共住房租赁和退租管理办法。

一、租金和管理

()我校2-6号教工公寓(以下简称公租房)用于面对校内教职工租赁,其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5/2收取(吉林市教育系统公租房8/2)。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热、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在职教工公租房租金从工资中扣缴,其他住户(原吉林军医学院转业干部及遗属)租金由财务处指定专人收取。

(三)临时借房期限为三个月,过期仍不交房,以3个月为一周期,租金翻倍收取。

(四)承租人必须是本人住用。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只享有该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教工公寓产权属于学校,公租房的公共部位及附属设施设备由学校负责维修管护,进户门以内的维修管护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自修有困难需要学校帮助时,学校可派人协助维修,材料费自理。

(五)租住我校公租房人员均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的法规和房屋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租住期间,租方及其家属子女必须遵守学校及教工公寓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要注意住用安全。因人为因素造成火灾等各类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承租方对所租住的房屋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应爱惜公物,维护良好的住用环境;承租方不得损毁住房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损坏的,除负责修复或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房不是本人住用;

(二)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有私有住房;

(三)擅自转租、出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注:由于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不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三个月过后不交房的,按房租的两倍收取租金;过期仍不交房,以3个月为一周期,租金翻倍收取。

三、承租方自行装修房屋发生的费用,在退租交房时,学校均不予补偿。

四、承租方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应首先结清房租、水、气、电、供热等各项费用。学校对公寓住房及相关费用查验清理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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